第一条 实验室物品、试剂管理办法
1. 实验室内物品管理,分为在用、报废、闲置三类,并有序、整齐摆放,与测试无关的物品一律清除出实验室;
2. 玻璃量器应进行编号,且不得与化学试剂混放,以避免交叉污染;
3. 一般试剂的贮存管理要求
(1) 化学试剂应贮存在专用的库房内。实验室只存放短期工作所需的少量试剂,且应与配置的试剂溶液分橱贮放;
(2) 专用的试剂柜应便于试剂分隔存放,柜内试剂应按其性质分格放置,固体试剂与液体试剂分柜存放;
(3) 易产生污染其他试剂物质的试剂,应封装严密,与其他试剂分开贮存;易产生气体的试剂,封装不可太严,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瓶装具腐蚀性试剂,应有塑料或搪瓷盘承托,以防一旦发生意外破裂,可承纳全部试剂;易潮解或受潮后变质的试剂,应贮于干燥器内;易挥发试剂应特别注意冷藏;对室温降低时,可造成液体变为固体的试剂(如发烟硫酸、苯酚、冰乙酸等),应采取防瓶裂措施。
(4) 应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及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
4. 危险试剂的贮存管理
具有危险性的试剂主要是指易燃、易爆、毒害、腐蚀和放射性等五大类物质,对其贮存管理,除应满足对一般试剂的要求外,还应按注意:
(1) 易燃、易爆试剂应根据不同理化特性,分别贮放,室内温度宜在30℃以下,严禁烟火、爆晒。实验柜的存放量应以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并确保安全为原则保持在最低水平;
(2) 易挥发易燃烧液体应瓶装密封。剧毒品必须在专用保险柜内存放,严格领用管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3) 对放射性物质,应在设有必要屏蔽设施和测量装置的专库中存放,并应建立严格的管用制度。
5. 试液贮存管理
(1) 控制试液贮存期。试液不宜长期贮存,应根据试剂性质和试液浓度,确定合适的存放期。所有试液均应贴上规范的标签,标签应包括名称、溶剂、浓度、配置人、配置日期及有效期;
(2) 正确选择试液容器。容器耐腐蚀性应满足要求,应根据试液性质和容器材质特性,正确选择试液容器,防止容器溶出某些杂质污染试液。容器的密闭性应能有效防止气态杂质侵入和试液的挥发逸出。
(3) 注意试液特殊要求。某些试液稳定性差,受日光照射易引起变质,应分别采用特殊贮存方法,如避光、冷藏,加入稳定剂等;
(4) 注意试液防光、防热、防尘,避免污染和浓度变化;
(5) 定期检查试液质量,如发现变色、沉淀、分解等变质、污染迹象时,应立即弃去重配,以免发生混淆误用。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措施
1. 实验室内必须配备通风橱、防尘罩、排气管道及消防灭火器材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随时可供使用;
2. 实验室使用电、气、水、火时,应按有关规则进行操作,保证安全;
3. 高压气瓶分类妥善保管,远离火源、热源,避免暴晒及强烈振动,并对其进行固定,最好隔离放置;
4. 使用剧毒化学品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对配制好的剧毒化学品标准溶液的使用应进行跟踪,做好领用的详细记录;
5. 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操作应在通风橱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溶剂;
6. 高氯酸蒸气易与有机物发生激烈反应,甚至产生强烈的爆炸,其加热操作应在专用的通风柜内进行;
7. 对放射性物质,应在设有必要屏蔽设施和测量装置的专库中存放,并建立严格的管用制度。
第三条 实验室环保要求
1. 产生辐射、危险化学品的专业技术部门,应独立配备实验室,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及其他要素等有害物质进行处理,以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实验室产生的“三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1) 互不相溶的有机溶剂废液,应集中回收处理,防止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
(2) 氰化钠废液应调至偏碱性,然后加入漂白粉溶液使其分解;
(3) 苯并(a)芘、联苯胺类致癌物质,可拌入燃料,置焚烧炉中焚烧处理;
(4) 汞、镉、铅、铬等重金属及砷等试剂,应尽量按需配置,避免无故废弃,污染环境;
(5) 对废弃检测样品,过剩有毒试液等,应设置专门收集器皿,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6) 测试人员和经批准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进入测试区域时,应穿工作服和工作鞋。
第四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
南京大学表生地球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9 年1 月20 日
